• 新保险法10月1日开始实施 对被保险人利益增加保护 - [保险攻略]

    2009-10-01 | Tag:保险 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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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搞了一年这样那样的投资小尝试。的确保险是最难有赚头的,但收益很稳固,监管也很不错。重要的是连续跟了几单理赔,给朋友带来了实在的好处。新法的实施是使双方都更加规范了。】

    转自人民网:http://finance.people.com.cn/GB/1040/59941/9373959.html

         10月1日开始,修订后的新《保险法》将正式实施。历经三次审议通过的新版《保险法》与现行《保险法》相比,最大的特色就在于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对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而对保险人和监管机构设立了更多的“紧箍咒”。

      解读》》

      以下情况不得拒赔

      新法实施后,如此“免责”可行不通了。

      1

      新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解读:光大永明人寿表示,此规则其实是国际通行惯例,对于长期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意义尤其重大。

      比如,如果一个客户已经知道自己患了癌症,想投保健康险,如果有保险公司明知客户患病情况而违规承保,按《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

      投保人

      未如实告知

      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同时,若投保人提出保险标的变更申请,而保险公司超过30日还没批改的,出险后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理由拒赔。

      解读:比如,李先生的汽车投保了商业车险,可该保险还没到期,李先生就把汽车卖给了陈先生,陈先生买过去不到两个月就出了车祸。这种情况保险公司赔不赔?平安财险重庆分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新修订的保险法明确了财险合同保险标的转让,其相应的保险权利义务由受让人自然承继,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2财产转移

      3过程中出险

      针对死亡事件发生的情况,新版保险法突出强调了要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例如,在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疾病时,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被保险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护。

      此外,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

      解读:这种规定更符合保险精神,体现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而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这就意味着一旦碰到这种情况,应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保险金。

      4受益人死亡

      或有过错

      新《保险法》强调,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书面或口头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则不产生效力。

      解读:投保前,许多投保人不完全了解保险条款的所有内容,等到理赔才发现“这个不行,那个不行”。

      新《保险法》给予明确规定,不仅要明示责任免除,而且还要将其他免赔事项一一进行明示并说明,没明说的就得赔。

      “免责条款”

      不醒目

      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解读:办理保险的程序一般是,保险双方协商一致后,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签字,保险公司接到投保单后进行核保,核保通过后签发正式保单。但事实上,一些保险事故是在双方签了投保单,但正式保单尚未签发时发生,所以常有理赔纠纷发生。根据新保险法,合同自成立时就生效,双方也可通过可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形式,将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和生效时间进一步明确下来。(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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