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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10月1日开始实施 对被保险人利益增加保护 - [保险攻略]
2009-10-01 | Tag:保险 理财
【搞了一年这样那样的投资小尝试。的确保险是最难有赚头的,但收益很稳固,监管也很不错。重要的是连续跟了几单理赔,给朋友带来了实在的好处。新法的实施是使双方都更加规范了。】
转自人民网:http://finance.people.com.cn/GB/1040/59941/9373959.html
10月1日开始,修订后的新《保险法》将正式实施。历经三次审议通过的新版《保险法》与现行《保险法》相比,最大的特色就在于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对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而对保险人和监管机构设立了更多的“紧箍咒”。
解读》》
以下情况不得拒赔
新法实施后,如此“免责”可行不通了。
1
新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解读:光大永明人寿表示,此规则其实是国际通行惯例,对于长期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意义尤其重大。
比如,如果一个客户已经知道自己患了癌症,想投保健康险,如果有保险公司明知客户患病情况而违规承保,按《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
投保人
未如实告知
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同时,若投保人提出保险标的变更申请,而保险公司超过30日还没批改的,出险后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理由拒赔。
解读:比如,李先生的汽车投保了商业车险,可该保险还没到期,李先生就把汽车卖给了陈先生,陈先生买过去不到两个月就出了车祸。这种情况保险公司赔不赔?平安财险重庆分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新修订的保险法明确了财险合同保险标的转让,其相应的保险权利义务由受让人自然承继,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2财产转移
3过程中出险
针对死亡事件发生的情况,新版保险法突出强调了要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例如,在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疾病时,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被保险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护。
此外,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
解读:这种规定更符合保险精神,体现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而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这就意味着一旦碰到这种情况,应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保险金。
4受益人死亡
或有过错
新《保险法》强调,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书面或口头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则不产生效力。
解读:投保前,许多投保人不完全了解保险条款的所有内容,等到理赔才发现“这个不行,那个不行”。
新《保险法》给予明确规定,不仅要明示责任免除,而且还要将其他免赔事项一一进行明示并说明,没明说的就得赔。
“免责条款”
不醒目
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解读:办理保险的程序一般是,保险双方协商一致后,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签字,保险公司接到投保单后进行核保,核保通过后签发正式保单。但事实上,一些保险事故是在双方签了投保单,但正式保单尚未签发时发生,所以常有理赔纠纷发生。根据新保险法,合同自成立时就生效,双方也可通过可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形式,将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和生效时间进一步明确下来。(重庆晨报) -
【转】“80后”职场新人如何理财? 理财经理提三建议 - [保险攻略]
2008-11-07 | Tag:保险 理财
为身边的朋友而转。我自己也正在实践,发现很多环节是不容易坚持的。但这正是证明,理财其实是一种有节制的生活+有计划的生活。每天的节制和智慧将帮助我们建立一个长期的稳健而张弛有度的生活。
贪念是理财规划一个边界,简单来说贪念常常表现为想得到更多或者想付出更少的代价。贪念不是恶,而是让我们看到“度”在哪里。 让我们主动地接纳并转化贪念的三个途径:
1、投资之前先准备好保险。
2、以投资自己(包括能力、视野、价值观等)为优先。
3、不管何种投资,以风险为首要考量,坚持以定投的方式入场,并且锁定利润率。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职场新青年理财新起点
转眼间,写字楼里出入的年轻的脸已经换上了“80后”的标签,这一批独生子女渐渐成为职场中的一支庞大队伍。这个群体中有很多人从小便对经济没什么担忧, 爱吃爱玩爱消费,甚至在超前消费的观念引导下,纷纷加入“月光族”:钱不够花怎么办?自己究竟需不需要理财?如何理财?对此,理财专家建议,“80后”应 尽早学会投资理财,早理财早受益。
理财要从年轻开始
其实“80后”的我们也都不小了,可不能老把自己当成没有经济负担的小朋友。在理财这个问题上,实在是时候走出误区了。
误区一:没财可理。许多人觉得自己刚刚步入社会,用钱的地方很多,存钱理财有难度,还不如等将来工作比较稳定时再开始。其实,这种想 法是不对的。理财不分多寡。正所谓“你不理财,财不理你”,千万不要告诉自己“我没财可理”,要告诉自己“我要从现在开始理财”,尽早学会投资理财。
误区二:不需要理财。有些人认为,自己虽然不懂理财,但也不会每月都把钱花光,有时还能剩出些钱,因此不需要理财。这种观点是不正确 的,无论你的收入是否真的很充足,都有必要理财。因为收入越高,理财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也就更大。合理的理财能增强你和你的家庭抵御意外风险的能力,也能 使你的生活质量更高。
误区三:会理财不如会挣钱。很多人都抱有这种想法。觉得自己收入不错,不会理财也无所谓。其实不然,要知道理财能力跟挣钱能力往往是相辅相成的,一个有着高收入的人应该有更好的理财方法来打理自己的财产。
理财如何规避风险
为了能合理控制理财风险,除了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之外,要想理财成功还必须要掌握正确有效的理财步骤和方法。
第一,要了解和清点自己的资产和负债。要想合理地支配自己的金钱,首先要做好预算,而预算的前提是要理清自己的资产状况,只有在理性分析过自己的资产状况之后,才能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理财计划。要清楚了解自己的资产状况,最简单有效的办法,是要学会记账。
第二,制定合理的个人理财目标。弄清楚自己最终希望达成的目标是什么,然后将这些目标列成一个清单,越详细越好,再对目标按其重要性进行分类,最后将主要精力放在最重要目标的实现中去。
第三,通过储蓄、保险等理财手段先打牢地基。在理财的最初,尤其是对初学理财的年轻人,应以稳健为主。
第四,安全投资,规避风险。千万不要急功近利,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在准备投资之前,最好分析一下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认清自己将要做的投资类型,然后根据自身条件进行投资组合,让自己的资产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发挥保值、增值的效用。
第五,要不断地学习和发现新事物,不断修正改进自己的理财计划,使其日益完善。
职场新人理财新法
初入职场的“80后”们对于理财普遍没有经验,不知道如何理财?面对复杂的投资学问更是一头雾水。也许以下的理财建议将会对你有些实际的帮助。
1、准备必须的日常生活费,节省日常生活开支。对于刚离开校园、阅历较浅的年轻人,理财专家建议,节俭虽然创造不出富翁,却是实现富翁之梦的量变过程。
2、制订储蓄投资计划。建议将每月工资的一部分转为定期存款进行储蓄,虽然储额只占工资的一小部分,但从长远来看,就可以积累一笔不小的资金。此外,专家建议,理财初期,宜选择风险较小的理财产品,其中储蓄和国债是最佳选择。没有足够的把握,不宜进行风险较大的投资。
3、安排保险计划。为防患于未然,年轻人一定要切实做好保障,比方说事先买好医疗险、意外险等等,以防备万一发生特别情况,影响自己的理财规划。缺少保险的理财规划是不健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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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是在大海大浪中,人就越渴求稳定。金融海啸,也让人重新审视(或者是到了这个时候不得不审视)2年来中国股市给我们带来的刺激。
时间会让风浪看起来微不足道,而我们极少拥有时间这把尺子。整体而言中国人现在还是投机主义的(有分析曰这就是我们几千年来的本质)。 当我今天以理财规划的视角来帮助朋友规划目前看来有点困难的财务安排,我觉得金融产品这玩意本身并不能够帮助人从投机主义的赚钱和消极的存钱两者中走出来,而关键是在一种制衡的心态。是制眼下与未来之衡,是制利润与保障之衡。
保险的确是所有理财工具的开始。传统的保险如寿险。通过相对于保障内容来说极少的代价,来换取一旦发生意料之外的事情时,仍然能够助人度过难关。平滑生活的波折。
人们拒绝保险的时候往往以投保的花费为理由,认为若没事,钱就亏了。很遗憾这是一种投机的,而不是真的精打细算。我现在很赞成一个说法:现金流为王。今天的讨论也充分地证明了这点。什么是现金流为王呢?就是在需要用钱的时候有钱用。其实我们并不需要赚多于我们需要的钱,只要我们对欲望还有一点知觉,只要我们不沦落至没有物质就不知如何快乐。但我们仍要理财,因为当面对困难的时候没有那笔资金,往往会带来不可逆转的后果。所有做过生意的人都知道这一点,一间富可敌国的公司,也有可能在一夜间破产,就是在需要周转的时候发生资金链断裂。人何尝不是这样,唯一不同的是,公司破产还可以重来,生命失去不可以弥补,或者家庭为此不能翻身。所以理财就是财务控制,让我们在需要用钱的时候,不会没钱用。而相对于现金流无可比拟的重要性,为它付上的一点成本又是如何的微不足道?这恰如胡适说的“真阔达”。
从事保险时间很短,我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还不太了解。但谁都想找一间可以托付终身的保险公司(那些买了终身寿险的客户便是以行动来表示了。)但以金融风暴作为代表性时刻的近几年的金融市场表明,即使是金融体系中最稳健机构,保险公司,亦是有风险的。除了混业经营插手投资业务会带来风险之外,为争取市场而设计激进型产品,或者放宽核保,或者通过银行来简单推销理财型产品、乃至于对营销员职业操守的监控与管理不足,都会带来很大风险。只不是这个风险不在当下,而由后人来承担。并且这种风险往往是不可消除,只会像次贷一样滚到挡不住的时候才爆发。这么看来,一些历史悠久的保险公司虽然在产品上有些“不够划算”,但风险控制也是很重要的。归根到底,保险公司是需要赚钱,但不可贪婪。
希望理财周报评出的“2008年首届中国百万中产家庭首选保险品牌榜”上的保险公司,可以以身作则为因贪婪而动荡的金融市场减减速。AIA也是榜上有名的公司,我觉得它的确是挺稳健的,虽然有时感觉比较抠门……
https://www1.aia.com.cn/cho/Web/News/viewNews.do?newsId=2008101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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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适谈保险:“保险的意义只是今天作明天的准备;生时作死时的准备;父母作儿女的准备;儿女幼时作儿女长大时的准备;如此而已。今天预备明天,这是真稳健;生时预备死时,这是真豁达;父母预备儿女,这是真慈爱。能做到这三步的人,才能算作是现代人。”
胡适真是先进啊。
在所有销售里面,只有保险销售独成一家文化,一个事关生命的销售,变成销售人员的生命,这种关系这也是一件很有趣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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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理财的九个好习惯 - [保险攻略]
2008-07-29 | Tag:理财 保险
理财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而这件重要的事情其实也很简单。记账、保险、开源节流、分散投资。 有良好的“积谷防饥”习惯,就等于成功了一半了。
下面一篇文章也不错,先转了。 (转自http://money.hexun.com/2008-07-26/107705819.html)
博指点金:理财的九个好习惯
1.先付钱给自己。每到发薪时便叮嘱自己划出15%—25%的钱,用于购买投资基金。要记住将付给自己未来的钱列入月度固定支出项目内。
2.记下开支情况。记录自己的开支有助于你了解个人或家庭理财的重要花费,明确生活的底限与目标。了解自己的花费情况是控制不当消费的良好开端。摆正奖励、乐趣和生活目标的位置。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制定一个能够明确生活目标的计划,计划当然应该包括用于度假旅游的钱,也应包含休闲娱乐的项目,更应包含储蓄和投资的钱。总之,在享受当前的同时,别忘了从长计议,为自己的将来存下一大笔钱。
3.只留下一张信用卡。如果你持有的信用卡越多,你花钱的机会和欲望也就越大,积攒的透支款也越多。赶快注销多余的信用卡和银行账户!
4.选择小些的住房面积。随着个人住房贷款的盛行,人们对住房面积和住房“款式”的追求也在不断扩大。很多年轻人从二十多岁起就开始为住房而奋 斗,努力工作,拼命赚钱,将自己的大部分收入都交给了银行。个人理财顾问认为,大房子表现出你追求生活表层的虚荣心。一些为闲置的空房间拼命地积攒抵押贷 款,为填充空空荡荡的房间买回与之配套的家具、电器,生活就是这样变成了无休无止的一场“苦役”。
5.避免盲目购物。控制盲目购物的惟一办法就是让你的购买行为变得复杂起来;如只带现金出门,没有信用卡,没有陪同购物的伙伴。很多女性并不是 在需要购物的时候才去逛街的,对她们而言,逛街是消遣是一种习惯,购物则是一种爱好;买回的东西,可能一辈子都用不上。如果是这样,建议你培养其它消遣方 式,如看书、聊天、运动等等。
6.降低你的生活需求。仔细想想,你有很多需要是完全不必要的。没有它们,你一样地生活与工作,或许生活得更轻松些。你可以戒掉看杂志的瘾,你 可以退出无聊的团体,避免没有必要的时间与金钱支出;你可以尽量少买或不买需要干洗的衣服,以降低“维护”的成本;你可以利用上下楼梯、骑车、做家务、慢 跑或散步等方式运动,这可以免除健身会所的花费……
7.延长物品的使用寿命。学会用心爱护你的衣物,努力延长它们的使用寿命,这可以帮你省下不少钱来!
8.将意外之财存起来。对于非预期的一笔金钱,如股利、奖金等。个人理财顾问认为,意外之财应该用于为退休生活而储蓄、投资的项目上。
9.利息和股利再投资。对于购买开放式基金的投资人,个人理财顾问的建议是选择分红再投资与后端收费。银行储蓄是单利,而将投资分红自动滚入再 投资的话,你便可以享受到复利的效应,除本金生利息外,利息还会滚利。总之当你获得利息或股利时千万不要把钱取出来花掉,而要将它们再投资,长期下来,其 结果将会非常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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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全文 - [保险攻略]
2008-05-27 | Tag:保险 重大疾病
前 言
为方便消费者比较和选择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护消费者权益,结合我国重大疾病保险发展及现代医学进展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以下简称“疾病定义”)。
为指导保险公司使用疾病定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根据重大疾病保险的起源、发展和特点,本规范中所称“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中的疾病定义在参考国内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发展状况并结合现代医学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因此,本规范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
2 使用原则
2.1 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 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除此六种疾病 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2 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相关定义。
2.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本规范规定的疾病种类应当按照本规范3.1所列顺序排列,并置于各保险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种类之前;同时,应当对二者予以区别说明。
2.4 保险公司设定重大疾病保险除外责任时,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疾病、达到的疾病状态或进行的手术,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不能超出本规范3.2规定的范围。
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的疾病名称、疾病定义、除外责任和术语释义应当符合本规范的具体规定。
3.1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名称及疾病定义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3.1.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注);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注:如果为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则不包括此项。
3.1.2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3.1.3 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1.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3.1.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1.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3.1.7 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3.1.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3.1.9 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1.12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3 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14 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15 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3.1.16 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3.1.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 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 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18 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1.19 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20 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3.1.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3.1.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23 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3.1.25 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2 重大疾病保险的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3.2.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2.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2.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2.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2.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3.2.6 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
3.2.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2.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3 术语释义
3.3.1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3.2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3.3.3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3.3.4 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3.3.5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 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 以上。
3.3.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3.3.7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3.3.8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4 重大疾病保险宣传材料的相关规定
在重大疾病保险的宣传材料中,如果保障的疾病名称单独出现,应当采用以下主标题和副标题结合的形式。
4.1 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4.2 急性心肌梗塞
4.3 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4.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4.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4.7 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4.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4.9 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4.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4.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12 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4.13 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14 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15 瘫痪——永久完全
4.16 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4.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18 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19 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20 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4.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4.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23 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4.25 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5 附则
5.1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立常设机构,研究重大疾病保险相关疾病医疗实践的进展情况,并组织人员定期对疾病定义及规范进行修订。
5.2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8月1日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应当符合本规范。对本规范施行前已经签订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要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5.3 本规范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来源: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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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01 | Tag:保险 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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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达国家,癌症是继心血管病之后第二位最重要的死亡原因,并且流行病学证据表明这一趋势在较不发达世界正在显现。在南美和亚洲等“转型”国家或中等收入国家尤其如此。在所有癌症病例中,已有超过半数发生在发展中国家。
肺癌比任何其他癌症造成更多人死亡。某些癌症在发达国家比在发展中国家更为常见:前列腺癌、乳腺癌、结肠癌。肝癌、胃癌和宫颈癌在发展中国家较常见。
来源:世界卫生组织网站(http://www.who.int/features/qa/15/zh/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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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康爱II十六年期两全保险》/《友邦康爱II二十年期两全保险》/《友邦康爱II六十五岁两全保险》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其身故时本合同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均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生前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则本合同应给付的上述身故给付金额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本合同满期时的保险金额的满期金予被保险人。▪ 附加合同保险责任
《友邦附加康爱II防癌十六年期疾病保险》/《友邦附加康爱II防癌二十年期疾病保险》/《友邦附加康爱II防癌六十五岁疾病保险》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天时仍然生存,本公司将给付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予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内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本公司退还该年度已缴付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友邦附加防癌II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 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主合同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则本公司将在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在确诊日(若确诊日与保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开始豁免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应缴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为已缴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
于豁免保险费期内,保险费获豁免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条款、保险金额和缴费年限不得变更。三 保险计划及保险费示例 ▪ 友邦"康爱II"保险计划组合包括:
-《友邦康爱II十六年期两全保险》/《友邦康爱II二十年期两全保险》/《友邦康爱II六十五岁两全保险》
-《友邦附加康爱II防癌十六年期疾病保险》/《友邦附加康爱II防癌二十年期疾病保险》/《友邦附加康爱II防癌六十五岁疾病保险》
-《友邦附加防癌II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例如:某先生,今年30岁,投保友邦康爱II保险计划,购买了《友邦康爱II六十五岁两全保险》(主合同)、《友邦附加康爱II防癌六十五岁疾病保险》(附加合同一)和《友邦附加防癌II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附加合同二)。主合同的缴费期为10年,保险期间至65岁,某先生每年需缴纳的保险费为2,811元,其中2,800元为主合同及附加合同一的年缴保险费(等值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1元为附加合同二的年缴保险费。这样,某先生享有的保险保障是:恶性肿瘤保险金10万元、身故保险金最高可达29,680元、满期金29,680元(等值于2,800×10×106%)以及恶性肿瘤豁免保险费保险保障。
假设某先生于第二保险单年度不幸身故(非恶性肿瘤),可获身故保险金,相当于已缴保险费(不含附加合同二的保险费)的106%,共计2,800×2×106%= 5,936元。
假设某先生于第七保险单年度,经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天时仍然生存的,可获附加合同一的恶性肿瘤保险金10万元,附加合同一的效力终止,同时主合同及附加合同二仍然有效并可豁免保费至保险期满,如某先生在65岁保障期满时仍然生存,可获满期金,相当于全部已缴保险费(不含附加合同二的保险费)的106%,计2,800×10×106%= 29,680元。
假设某先生于第二保险单年度,经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天时仍然生存的,可获附加合同一的恶性肿瘤保险金10万元,附加合同一效力终止,同时主合同及附加合同二仍然有效并可豁免保险费至保险期满。如某先生在第五保险单年度不幸身故,可获身故保险金,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的106%,共计2,800×5×106%=14,840元。
假设某先生年满65岁,且没有患恶性肿瘤,可获满期金,共计2,800×10×106%= 29,680元。
四 责任免除 主合同责任免除
《友邦康爱II十六年期两全保险》/《友邦康爱II二十年期两全保险》/《友邦康爱II六十五岁两全保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身故;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行为或拒捕;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8)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
因上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将按退保处理。
附加合同责任免除
《友邦附加康爱II防癌十六年期疾病保险》/《友邦附加康爱II防癌二十年期疾病保险》
/《友邦附加康爱II防癌六十五岁疾病保险》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任何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2)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4)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将按退保处理。
《友邦附加防癌II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责任免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任何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2)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4)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将按退保处理。五 定义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本产品说明仅供参考,具体保险责任及其保险合同的其他内容以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为准。
本文转载自友邦保险网站,链接地址:https://www1.aia.com.cn/aiabj/AiaBeiJing/products/ropc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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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01 | Tag:保险 意外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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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单特色: 
1) 三大基本保障, 除意外身故保险金与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外,另外提供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提供保户更周全的意外险保障。 2) 意外事故所致之Ⅲ度烧伤,依烧伤程度不同给付不同比例的意外烧伤保险金,最高可达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3) 投保手续简便,不需体检,提供全球性的意外险保障。 4) 可依照个人需要,弹性附加,任意组合。除主合同外,可依照个人需要选择附加本公司的友邦附加特别加惠双倍给付意外伤害保险(NEDI)、友邦附加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AMR)、友邦附加每日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HI)、友邦附加每日重病监护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ICU)、友邦附加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 (SB)及友邦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HR)等产品,以扩大保障范围,被保险人可同时享有多项住院医疗给付与医疗补助。 ▪ 承保对象: 年龄为18至60岁 ▪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一年,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缴付续保保险费,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且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则本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余此类推。本合同可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四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 保障范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导致身故(不包括猝死)、不同程度的残疾或因遭受合同约定的意外烧伤且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导致Ⅲ度烧伤,可获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百基本保险金额的赔偿。 ▪ 保险责任: 1) 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将给付100%基本保险金额。 2) 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将给付10% ~ 100%基本保险金额。 3) 意外烧伤保险金:本公司将给付10% ~ 100%基本保险金额。 以上累计各项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根据需要,可以选择附加以下各附加合同 (须附加于友邦综合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后始生效力) Ø 友邦附加特别加惠双倍给付意外伤害保险(NEDI)
若被保险人因特定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不同程度的烧伤或永久残疾,则获得主合同给付后,本公司再
按同等金额予以给付。Ø 友邦附加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AMR)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医药费用开支,将按实际医药费用获得补偿,每次意外伤害,最高补偿
可达本项最高限额。Ø 友邦附加每日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2002.10版)(HI)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入住医院治疗,将按实际住院日数获得给付,每次住院给付日数最高可
达180天。Ø 友邦附加每日重病监护给付收入保障保险(2002.10版)(ICU)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入住医院重病监护病房治疗,将按实际入住重病监护病房日数获得给
付,每次入住给付日数最高可达180天。Ø 友邦附加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2002.10版)(SB)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需进行手术治疗,将按实际手术费用获得补偿,每次疾病或意外伤害,
最高补偿可达本附加合同最高限额。Ø 友邦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02.10版)(HR)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入住医院治疗,将按实际住院费用获得补偿,每次疾病或意外伤害,最
高补偿可达本附加合同最高限额。定义: 意外事故: 是指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所导致的事故,并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体伤害、残疾或身故。 特定意外事故: 是指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或在学校、医院发生火灾时,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 疾病: 是指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九十天后或最后一次复效日九十天后 (以较迟者为准)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但不包括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恢复效力前的任何疾病或症状。
▪ 提供多项保障,万一遇到不幸的事,亦无需为突然增加的开支而费神。 ▪ 投保方式灵活,既可单独投保,又可附加于主险之上,以周全您的保障。
本文转自友邦保险公司网站,链接地址:https://www1.aia.com.cn/aiabj/AiaBeiJing/products/ipa.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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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包】友邦守护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实实在在增值的重疾保障 - [保险攻略]
2008-05-01 | Tag:保险 重大疾病
友邦守护人生重大疾病保险计划
——守护健康生活 呵护绚丽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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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守护人生重大疾病保险计划由主合同《友邦守护人生两全保险》和附加合同《友邦附加守护人生重大疾病保险》组合而成。集身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豁免保险费、满期金等多种利益于一体。保障周全,体贴呵护,为您的健康设立一道防火墙,充分抵御重大疾病风险,尽显对家人的责任与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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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满期金、身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豁免保险费等多种保障于一体,保障周全,无后顾之忧。▪ 重大疾病,坦然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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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于每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被保险人尚未年满六十一岁,并且该周年日前一日的保险金额尚未达到基本保险金额的200%,则保险金额于该周年日递增基本保险金额的20%,助你安心面对人生风雨。▪ 满期给付,安享天伦
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满期,给付满期金,让你尽享天伦,安度晚年。二 保险责任 主合同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值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均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生前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则本合同应给付的上述身故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或于被保险人六十五岁生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则本公司将豁免投保人所应缴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本公司自被保险人全残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为已缴付,本合同仍然有效;被保险人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发生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或于六十五岁生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发生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满期金
本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满期,或至被保险人八十岁生日满期(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若被保险人于该满期日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值于满期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附加合同保险责任 ▪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值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给付以一次为限,且本公司仅对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及满期金此三项保险金中的一项予以承担给付责任,并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身故发生时日、重大疾病确诊时日或满期时日为准。附加合同包含的30项重大疾病如下:
1. 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 急性心肌梗塞
3. 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 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 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 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 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4. 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 瘫痪—永久完全
16. 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 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 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 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 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 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26. 多样性硬化
27. 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28. 严重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29. 植物人
30. 肌营养不良症以上30种重大疾病中第1-25 项重大疾病的定义引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所指定的25种重大疾病定义。
* 具体定义请详见附加合同条款。▪ 豁免保险费
1.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或于六十五岁生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发生主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则本公司将豁免投保人所应缴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2. 本公司自被保险人全残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为已缴付,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被保险人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发生全残的,或于六十五岁生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发生全残的,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三 投保年龄 ▪ 缴费20年,投保年龄:18—55岁 ▪ 缴费至59岁,投保年龄:18—50岁 四 投保示例 以30岁男性,投保“友邦守护人生重大疾病保险计划”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年缴保险费6,650元,缴费20年为例: 
本公司仅对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及满期金此三项保险金中的一项予以承担给付责任,并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五 保费示例
六 责任免除 主合同责任免除: 一、在主合同有效期内,任何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身故;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行为或拒捕;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8) 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
因上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将按退保处理。
二、在主合同有效期内,任何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被保险人全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 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行为或拒捕;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7) 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附加合同责任免除: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一、任何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任何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被保险人全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 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行为或拒捕;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7) 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 -
【资料包】友邦守卫人生重大疾病保险--为重大疾病做的基本准备 - [保险攻略]
2008-04-30 | Tag:保险 重大疾病
友邦守卫人生重大疾病保险计划
——守卫健康生活,防卫人生风雨
【重大疾病的基本选择,费用不高,保障全面。】
友邦守卫人生重大疾病保险计划由主合同《友邦守卫人生两全保险》和附加合同《友邦附加守卫人生重大疾病保险》组合而成。集身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豁免保险费、满期金等多种利益于一体。保障周全,体贴呵护,为您的健康设立一道防火墙,充分抵御重大疾病风险。 
一 保单特色 ▪ 多项利益,幸福安康
集满期金、身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豁免保险费等多种保障于一体,保障周全,体现对家人的责任与爱心。▪ 重大疾病,坦然无忧
重大疾病保障范围涉及30项重大疾病,让生活更稳健,让家人更安心。▪ 专业保障,从容应对
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重大疾病和身故保障增加至基本保险金额的120%,帮助您从容面对未知的风险。▪ 满期给付,安度晚年
在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岁时,给付满期金,在耄耋之年,与家人共享天伦之乐。二 保险责任 主合同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值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均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生前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则本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或于被保险人六十五岁生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则本公司将豁免投保人所应缴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本公司自被保险人全残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为已缴付,本合同仍然有效;被保险人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发生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或于六十五岁生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发生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满期金
本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满期,或至被保险人八十岁生日满期(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若被保险人于该满期日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值于满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附加合同保险责任 ▪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值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且本公司仅对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及满期金此三项保险金中的一项予以承担给付责任,并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身故发生时日、重大疾病确诊时日或满期时日为准。附加合同包含的30项重大疾病如下:
1) 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 急性心肌梗塞
3) 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 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 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 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 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4) 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 瘫痪—永久完全
16) 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 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 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 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 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 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26) 多样性硬化
27) 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28) 严重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29) 植物人
30) 肌营养不良症以上30种重大疾病中第1-25 项重大疾病的定义引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所指定的25种重大疾病定义。 ▪ 豁免保险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或于被保险人六十五岁生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则本公司将豁免投保人所应缴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本公司自被保险人全残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为已缴付,本合同仍然有效;被保险人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发生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或于六十五岁生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发生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具体定义请详见附加合同条款。 三 投保年龄 ▪ 缴费20年,投保年龄:18—55岁 ▪ 缴费至59岁,投保年龄:18—50岁 四 投保示例 以30岁男性,投保“友邦守卫人生重大疾病保险计划”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年缴3,980元,缴费20年为例: 
本公司仅对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及满期金此三项保险金中的一项予以承担给付责任,并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五 保费示例
六 责任免除 主合同责任免除: 一、在主合同有效期内,任何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身故;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行为或拒捕;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8) 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
因上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将按退保处理。
二、在主合同有效期内,任何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被保险人全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 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行为或拒捕;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7) 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附加合同责任免除: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一、任何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任何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被保险人全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 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行为或拒捕;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7) 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本产品说明书文稿仅供参考,具体保险责任及保险合同的其他内容以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为准。
本文转自友邦保险广东分公司网站,链接地址:https://www1.aia.com.cn/AiaGZ/aia/product/product_show.do;jsessionid=000092buuxqGNq2u7MBloxiHTml:12m6u866v?infoid=118568634241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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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大疾病保险的再解释【转】 - [保险攻略]
2008-04-14 | Tag:保险 重大疾病
一直想琢磨这个争议颇大重要性却不容置疑的重大疾病保险,我自己也经历过从不相信到理智分析这样一个过程。其中这篇文章以及之前转载的同一个作者的《中国重大疾病投保指南》让我清晰地认识了这样一个事物。特向苍狼兄敬业和专业致敬!
【版权声明】:版权归作者《苍狼向月》,本人要求本文版权,博客(canglang.blog.hexun.com),非赢利转帖请复制本段。盈利单位请照会本人后另行商议。
今天有个名叫快乐五月的网友曾经给我留言:在网上搜索的时候,看到了以前关于友邦重疾险风波,风波中投保人称合同对重疾定义“不符合医学原理”,事件中医学专家也“一致认为合同上的限制条款很苛刻”。我也看过人保的合同,对重疾的定义和友邦基本一致,我也曾请教过肿瘤科的主任,他也说以目前的临床实际得病情况来看,要想获得理赔,概率真的很低很低,那么重疾险还值得买么?
这些问题虽然在我过去的文章里有过阐述,但不是很集中,因此我专门行文回复这个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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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五月你好:
这个问题,我那篇《中国重大疾病保险投保全攻略》的文章里有过重点描述:所谓“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表现在“重大”概念下的疾病上,而不是广义的“疾病”概念。而所谓“重大”指的是疾病的程度,我想这是显而易见的。
那么什么为程度上的“重大”?
所谓“重大疾病”,它必须符合两个条件:要么对生命构成严重的危险,要么对生活构成严重的影响。这是保险医学上的概念,而非临床医学概念。
危机生命的危险就不用说了,身故即可理赔,大家都好理解。重大疾病对生活构成严重影响,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包括:(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没有这生命危险或生活威胁,也就不成为其风险,保险保的是风险理赔,不是风险自然也就不在理赔范围里。
有了这样两个认识,我们就能清楚,癌症只要不是早期的原位癌,属于中晚期的癌症类基本上都要理赔和给付。
所谓原位癌,就是指粘膜上皮层内或皮肤表皮内的非典型增生(重度)累及上皮的全层,但尚未侵破基底膜而向下浸润生长。原位癌是癌的最早期,故又称为0期癌,此时如手术切除即可完全治愈。很少对患者身心带来痛苦,所以,重大疾病条款中将之除外。
我们完全没有必要看到“癌”这个字就同死亡联系起来,事实上很多癌症是可以治愈的,例如女性宫颈癌等。
癌症(恶性肿瘤)在重大疾病保险中的名称是一个非常特殊的称呼,因为没有具体指是什么癌,不像其它重疾的名称可以具体到例如脑中风、瘫痪、心肌梗塞等病名。
这就意味着除外声明的癌症外,其它所有的癌症包括肺、胃、骨、肝血等几百种恶性肿瘤,都在保险保障的范围里。
那么我们看看,假如以某公司有31种重大疾病保险保障范围,好几百种可理赔的癌症在这个重疾数量中实际只占了1/31。
这说明什么呢?
只能说明癌症只占1/31,而非癌症类重疾却占了30/31。我们同样也完全没有必要把重大疾病仅仅只局限在癌症这样的恶性肿瘤范畴上。
有了这样的认识,我们就知道并非所有的重疾都能让人死亡,例如脑中风就不会死亡,同样,心肌梗塞或者大器官移植的病人都不一定要面临死亡,但被保险人如果罹患这些重疾又的确在保障范围内,属于可以理赔的,更不要说失明失聪这样的重疾了。
所以我们要明白的是,这些不会身故的重疾在治疗上却会耗费大量的治疗经费。
当然,这并不是让人们认同癌症不死就不赔的理由。所谓重疾保险“保死不保活”同样是一种以讹传讹的民间笑话。买保险只是经济上得到补充,而不是说买了保险就可以不死人或者不得病,这很搞笑。
即便是癌症,病人也不会马上身故,我父亲就是查出胃癌后胃切除三分之二的五年后才身故的。对于这样的病人,如果当初他买了重疾保险(当然那时候没有保险),手术后确诊就能获得理赔。
所以重疾保险的目的要么是重疾确诊后用于治疗费的补充,要么是身故后对家人的补贴,就这么简单,但是非常重要!!!
你在肿瘤科的主任说的也有道理,但他并不清楚保险医学的目的和临床医学的目的是不同的。保险医学是为了证明被保险人到底得的是不是这种“程度”的重疾,而不论这个疾病的诊断中是否出现Ca(癌)这个字眼。重大疾病保险不关注医生怎么治疗,只关注被保险人罹患的疾病是理赔范围内的重疾。当然,不管病人最终是否治疗,就更不会影响理赔了。
那么我们要问,被保险人如何证明自己患的是重疾?这自然就是医学诊断证明了,这是问题的关键!
重大疾病保险保险理赔所需的资料只在乎诊断书,并且必须是确诊的诊断书。因为初诊或者复诊的诊断都有可能是误诊。
所以重疾保险理赔时并不需要被保险人提供他住院了多久,用了什么治疗方案,总共需要花费多少钱等,那属于“附加医疗住院保险”的理赔范畴。被保险人只需要提供诊断书和相关身份证明,证明自己得的病属不属于重疾才是重要的。
友邦那起投保人起诉的案子实际上是个可笑的闹剧,他们的理由就是关于恶性肿瘤的诊断标准问题,案子最终庭外和解,而且原告还要签署保密协议。也正因为此,我们国家前年和去年专门修订了中国的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标准,将各公司的重疾理赔统一化和标准化。
然而戏剧性的结果是,你只要看看保险行业协会对“恶性肿瘤”的理赔标准中,原位癌依然被排除在外。
正是基于这个原位癌除外,肿瘤检查的依据到底是组织学依据(多为切片病理报告)还是细胞学依据(多为穿刺、涂片病理报告)就毫无意义了。因为两种类型的病理报告最多见用于区别肿瘤是否原位癌,而国标中将原位癌依然除外,那么绝大多数的中晚期癌也就只能通过组织学依据来诊断了。这个时候理赔到底需要什么诊断报告已经毫无意义了,可以肯定的说,绝大多数都是组织学报告。而这曾经是友邦案的焦点。
此外,友邦案中的原告认为,病理切片报告(那是一片比涮羊肉片还薄几倍的肉片,呵呵)的提供,已经涉及到生命的有无,如果一定要切片这样的病理报告才能作为理赔申请的报告,那病人早就死了。这也是“保死不保活”的由来。
但问题是,很多癌症在手术时就是这样,术前医生对癌症的病历书写永远是“疑胃癌”或“胃癌?”一类不确定的诊断。
医生为什么要用“疑”字或者问号?这说明不看病理切片报告就是世界级的医学教授也不可能在病历上就确诊病人罹患的疾病病名。
所以你可以问问那个肿瘤主任,很多癌症手术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病人上手术台后,医生开胸、腹腔后先切取病灶的一小部分组织,当即就送病理报告室,然后等待病理切片报告出来再实施下一步的手术策略。这都是有几套手术预案准备的。
其实等待病理切片的过程也就二三十分钟,手术医生就在手术台上等病理切片报告出来后,如果确诊是癌症,就做病灶器官的最大化切除;如果不是,就做部分切除,或者根本就不切除。如果发现癌细胞大面积转移,干脆缝合后直接对病人宣判死刑,多数预案都是如此。我在手术室工作时,就遇见一例疑似胃穿孔的病人手术,由于病情危重,结果实施剖腹探查的结果却是肝癌大面积转移,根本就没有再进行手术就缝合创口了。
好多时候癌症就是这样,要么不发现,要发现就是晚期。出了手术台,病人床头的病历卡才会将“疑”或问号去掉。关于这一点,你完全可以在那个肿瘤科主任那里得到证实。
在这里我们必须看到,重疾保险的理赔必须要有确诊证据,我们总不能拿着“疑胃癌”或“胃癌?”的诊断去要求理赔吧。
这如同海啸中失踪的人一样,新闻多报道死亡多少,受伤多少,失踪多少。我们不能因为活不见人,死不见尸,就要求保险公司按身故赔偿。只有等几年后法院宣告失踪者为死亡,保险公司依据法院的宣判才能向受益人赔钱,这些道理都一样。
如此,在医生术前尚不能确诊病人是否真的罹患癌症,那被保险人凭借什么依据又要求保险公司按照癌症去理赔呢?保险理赔是需要准确的医学证据,而这个证据连医生都不能提供,不能病人说是癌症保险公司就理赔吧,那还不乱套了。
至于病理学报告,我不妨在这里卖弄一下,肯定没有你那位肿瘤主任权威,但多少能大致说明一些问题。
病理学检查报告从形态上分为两类,一类是细胞学依据,也就我们常说的穿刺诊断和涂片诊断,由于它只能通过涂抹或者穿刺观察单个细胞的病变状态(细胞是器官的最小组成部分),而不能像切片那样看到器官组织的病变状态,所以细胞学依据一般都不能作为“确诊”依据,只能作为“初诊”或者“复诊”的初步诊断依据。技术再先进的细胞学检查手段,充其量也只能作为“高度疑似”的证据,为手术探查提供更为可靠的依据和理由(否则毫无理由的剖腹探查,就是对生命的不尊重)。
由于穿刺和涂片这种检查很容易操作,因此多作为前期证据以支持是否需要手术。这种检查最多见于女性妇科检查。涂片时一旦发现细胞异常,宁可当成癌症治疗,也不能当非癌症看待。由于发现的早,病人成活率极高,一般性的“宫颈癌”在门诊就把手术做了,连住院都不要,根本不会影响生活和工作,更别说威胁生命了。
我姐姐几年前就曾做过子宫切除,她就是手术台上由医生等待切片结果,而且手术医院没有病理室,所以病灶组织送到别的医院后,由对方电话告知病理切片结果后,才做出切除子宫的决定。但我姐姐进入手术室之前的诊断依据则是涂片和穿刺检查。
记住一点,癌症不一定都死人,重疾不可能都是癌症。无论重大疾病保险面对非重疾赔还是不赔,这个保险最终是会给付给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要么理赔,要么到期偿还,要么身故给付。总之那笔钱都是要给出去的,不理赔是不可能的,只是早晚的问题,这也是保险公司是最大的负债公司的道理。
我们只要清楚这一点,心里就会清楚怎样的情况下做怎样的处理了,不至于到时候心理落差太大。
事实上,重疾理赔标准在全球都是大同小异的,这些标准并非中国创造的标准。起诉友邦的那些人在这个问题上去较劲完全没有必要。除非他们一辈子不再买保险,他如果还买保险,又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呢?因为保险行业协会在此事件后制定的统一标准不仅没有松,反而在很多地方比某些保险公司的标准还要严格。关于这个问题,你可以参考我的这篇文章《重疾险标准新定义后,你还会买重疾险吗? 》
http://canglang.blog.hexun.com/8674271_d.html一句话,有担心是可以理解的,但不用太担心这些问题,你完全不用完全理解了这些专业知识才去买保险。事实上国际保险业发展了三百多年,而中国的保险完全都是舶来品,所以在标准和制式上都不用过于担心所谓的中国特色。
至于买哪家的重疾保险,你可以参照你当地的保险公司所推出的各种重疾险。我能推荐的,只能是那些返还数额能够使你的保费在长期保障时间里,和银行相比差不太多的就行。因为几十年下来,只返还保费或者按照保额理赔,实际上经济效益已经很差了。
苍狼向月
2008-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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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投保全攻略 (转帖) - [保险攻略]
2008-03-04 | Tag:保险 青少年
攻略一:给少儿投保的三大理由 减轻意外压力:据有关部门对全国 11 个城市 4 万多名少年儿童进行的调查显示,我国每年有 20% ~ 40% 的儿童因意外伤害身故、残疾或进行医学治疗。儿童意外伤害,已成为当今最严重的社会、经济、医疗问题之一。孩子生性好动,也不知什么是危险,因此,给孩子投保意外保险是很有必要的。这一类的保险一般是消费型的,价格都不贵,一年仅需要几百元。 降低医疗负担:调查显示父母对孩子的健康格外关注。目前,重大疾病有年轻化、低龄化的趋向,重大疾病的高额医疗费用已经成为一些家庭的沉重负担。按照我国 目前的医疗制度现状,中国的孩子是不在社保体系之内的,少年儿童这一年龄段基本上处于无医疗保障状态。因此,利用保险分担孩子的医疗费支出就成为投保儿童保险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重大疾病险投保年龄越小保费越便宜。 现在小孩感冒发烧,动辄住院,积累下来,花费也不小。在考虑购买险种时,建议买点附加住院医疗险。这样,小孩万一生病住院,一些医疗费用还可以报销,并获 得 20-50 元 / 天的住院补贴,还是很划得来的。孩子和成人有着不同的疾病侵害因素,所以合理地选择保险可以转嫁孩子的医疗风险,有效保护家庭资产不受损失。 储备教育基金:在上海,有人算了一笔账,从孩子出生到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大约需要 30 万元与学习相关的费用,这还排除了其它诸如学钢琴、绘画、球类、辅导班等等艺术门类的费用和孩子的生活费以及物价增长的因素,不妨选择那些保额逐年递增或者有分红的保险品种来抵消一些基本的通货膨胀还兼有投资的作用。 攻略二:给少儿投保的八大好处 ●保费便宜:儿童死亡率低于成人,保费自然低,如 30 岁男子保费是 1 岁男童的 3.5 倍。 ●承保机会大:年纪越大身体毛病越多,小时疾病有时候会影响未来,越早投保可避免被加费或拒保。 ●建立良好长期的风险规划:教育子女有关保险的项目和优点,灌输良好的保险观念。 ●父母爱心的延续:保险单伴随着子女的成长,父母的关怀与爱护也得以体现。 ●减轻子女将来的负担:当子女成年时,保费缴完,不须再缴纳保险费,即可拥有终身保障。 ●保险给付完全免税:税法规定,人寿保险给付免税。 ●转移财产给子女:以帮子女买保险的方式,将资产转移到子女名下。 ●训练子女责任感:养成小孩良好价值观,长大后协助分担保险费,培养责任感。 攻略三:给少儿投保的九大窍门 ●遵守“先近后远,先急后缓”的原则。少儿期易发的风险应先投保,而离少儿较远的风险就后投保。没必要一次性买全了,因为保险也是一种消费,它也会根据具体情况而发生变化。 ●缴费期不必太长。可以集中在孩子未成年之前,在他长大成人之后,可选择自己合适的险种为自己投保,但是保障期可相对较长。 ● 在上海, 0 - 18 岁的孩子都可以参加少儿住院基金。 0 - 5 岁每年缴纳 60 元、 6 - 18 岁每年缴纳 50 元之后,在上海市内 342 家定点医院就诊,每学年就可得到最高金额为 10 万元的医疗保障。此外,少数福利好的单位可以为员工子女报销一部分医药费;学校还有可能统一办理团体意外保险。家长为孩子投保时,只需要补充那些不足的部分就可以了。 ●如果孩子已经上学,在学校已经购买了学平险,注意及时交费。毕竟学平险是团体险,保费低保障高。还可以结合自己购买的险种为孩子提供全面的成长保障! ●先保大人后保小孩。在保险方面优先为孩子投保,反而忽略了大人本身,这是最严重的误区。大人是家庭的经济支柱,也是孩子最好的“保护伞”。如果只给孩子买保险,大人自己却不买,那么大人发生意外时,这个家庭很可能会因此陷入困境。 ● 先重保障后重教育。很多父母花大量资金为孩子购买教育金保险,却不购买或疏于购买意外保险和医疗保险,这将保险的功能本末倒置。孩子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相对较高,头疼脑热、生病住院的概率也要比成人高很多。因此,保险专家建议为孩子购买保险时的顺序应当是:意外险、医疗险、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在这些保险都 齐全的基础之上,再考虑购买教育金保险。 ●保险期限不宜太长。对于很多资金不是特别宽裕的家庭来说,尤其是大人自己的养老金尚没有储备足够的情况下,考虑孩子的养老问题确实无甚必要。因此,为孩子买保险时,保险期限应以到其大学毕业的年龄为宜,之后就应当由他自食其力了。 ● 保额不要超限。为孩子投保以死亡为赔偿条件的保险 ( 如定期寿险、意外险 ) ,累计保额不要超过 10 万元,因为超过的部分即便付了保费也无效。这是中国保监会为防范道德风险所作的硬性规定。有少数代理人为了多挣佣金,即便客户投保的金额超过了这一限额,也不加提示。因此,在为孩子投保商业保险前一定要先弄清楚,已经有了哪些保障了?还有多少缺口需要由商业保险弥补? ●购买豁免附加险:需要注意的是,在购买主险时,应同时购买豁免保费附加险。这样一来,万一父母因某些原因无力继续缴纳保费时,对孩子的保障也继续有效。 攻略四:不同阶段的投保规则 一般来说保险是越早买保费也越低,对于父母越合适,孩子也越早获得了保障。但是,如果现在才开始考虑为孩子买保险,对于不同年龄阶段的孩子,其投保的重点和投保的多少也就有所不同。 ●当准备要孩子的那一刻起,妈妈就应该为孩子的健康保障做一份规划了,可以通过单独的母婴保险或者含有生育保险的综合类女性险来获得保险,这两险都会包含婴儿的先天性疾病保障。预算不充足的家庭购买母婴保险即可。 ● 孩子出生后,由于 0 ~ 6 岁孩童的抵抗力还未成形,可以为宝宝“添置”住院医疗保险。但是要注意,由于幼童的住院率非常高,所以这群孩子住院医疗费用的费率比 7 ~ 18 岁的小孩,甚至比 20 几岁的年轻人都要高。因此,从保险的投入成本来考虑,如果家庭经济状况不是很好,买报销性的住院费用保险就可以了;如果家庭预算充足,则可以再添一份住院津贴保,这样可以弥补家长为照顾生病的孩子而耽误的工作收入等。 幼儿时期,由于新生儿死亡几率大,学龄前儿童抵抗能力差,容易得一些流行性疾病,但这时的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险种赔偿率也不高,一般而言,身故时年龄不足 1 周岁,给付比例占保险金额的 20% ;满 1 周岁但未满 2 周岁的儿童,给付比例为 40% ;满 2 周岁但未满 3 周岁的儿童,给付比例为 60% ;满 3 周岁但未满 4 周岁的儿童,给付比例为 80% ,满 4 周岁,给付比例才能达到 100% 。所以建议多买住院医疗补偿型的险种。有能力的父母可以考虑早为子女教育金做打算。 ● 6岁以后的孩童自有活动时间度,但自我保护能力仍差,发生意外的可能性大,在意外险之后附加一份小孩的意外医疗保险,以应付意外导致的门急诊、住院治疗等开支,也是不错的选择。 小学时期由于意外隐患很大,应适当增加意外险的投入,并在条件允许情况下考虑未来教育金的储蓄。当然如果家庭条件很好,在孩子出生后不久就考虑未来教育金的储蓄,这样每年保费负担可以减少。 ●至于重大疾病险,家长们可根据经济实力为孩子选购定期的或终身的重大疾病险。当然,如果宝宝的家族有重大遗传疾病史,那么就应该尽早给孩子投保重疾险,以防疾病发生引起无力承担治疗费用。 攻略五:不同经济实力的投保指南 经济实力一般:可考虑买意外险和医疗险(补贴型和医疗型)。孩子在婴幼儿阶段自我保护意识比较差,完全依赖于爸爸妈妈的照顾和保护,疾病的产生也高于成 人,同时孩子在上幼儿园、小学、中学阶段,发生车祸等意外情况加大,父母可以酌情为孩子购买这类险种。一旦孩子发生疾病或意外后,可以得到一定的经济赔偿。这种险花钱不多但是保障挺好。 经济实力尚可:考虑重大疾病保险。在购买上述保险产品的基础上,增加重大疾病保险。因为重大疾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比较沉重,往往使一个家庭产生巨大的经济压力。以前,保险公司拒绝幼儿投保,现在已经放宽。 经济实力较强:可为孩子增加教育险。教育险解决的主要是孩子未来上高中、大学或者出国留学的学费问题。应该说,如果父母经济实力较强,购买教育险只是“强制储蓄”,它的收益比定期存款稍高一些,可以避开利息税,此外可以提供一种家庭理财规划。 经济实力很强:可买一些理财型的险种。在上述保障齐全后,如果家庭经济实力确实很强,又想给宝宝更多的保障,不妨请保险公司提供一些理财型的险种进行组合。 特别提醒: 一、“新妈妈”和“新爸爸”为宝宝买保险,保险费不要超过投保人年收入的 10% ; 二、如经济不是特别宽裕,少儿险重大疾病保额可定在 5 万元至 10 万元,这样就可以打消对绝大多数重大疾病的担心; 三、各家保险公司产品大同小异,只是包装组合不同而已。所以,保险代理人的选择显得更为重要; 四、如果经过比较对保险合同不满意,或者听说还有更合适的产品,可以充分利用犹豫期终止合同; 五、购买保险后,记得抽空翻翻抽屉,及时了解自己孩子拥有哪些保险保障,按时去取钱。
文章来源:http://www.shbxw.net/bxcs.asp -
中国重大疾病保险投保全攻略(转帖) - [保险攻略]
2008-02-28 | Tag:保险 重大疾病险
本文转自:苍狼向月的博客:http://canglang.blog.hexun.com/12294666_d.html
正文:
(2007年)八月份全国刚刚实行完重疾新定义标准,为了执行这个新标准,所有保险公司无一例外的在7月31日前停售了过去的老款重疾险,在八月一日执行新标准之下的重疾险。正是因为此,保险市场关于重疾的投保又呈现出一轮新的波澜。
昨天我的一位上海MM同仁在谈到销售重疾险时遇到一个让她颇为头痛的问题,面对各种各样的重疾险,例如两全险捆绑重疾,附加重疾险、附加提前给付重疾险、定期重疾险,还有各种各样的缴费方式,例如自然费率、均衡费率等等,以及是投保重疾主险还是投保附加重疾险,这都让她不知所措。
关于这个问题,我一直以来就有想法把有关问题拿出来和大家进行磋商,但因为重疾险从去年9月1日起发生国家强制性的变革以来,一直到今天完成所有变革,最终才有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所以期间一直没有起笔。今天看来是条件成熟了,该是让消费者明白重疾保险的一些属性的时候了。
一、如何看待重大疾病在侯耀文突发心梗去世后的几天里,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耀文走了,生命如此脆弱,有多少笑可以重来?!》http://canglang.blog.hexun.com/10283897_d.html,在这篇文章里我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6年统计报告的一个数据,全国人口死亡总数前十位死因合计占死亡总数的90.4%。他们是(按单项死亡率顺序排列):恶性肿瘤、脑血管病、心脏病、呼吸系病、损伤及中毒、内分泌营养和代谢疾病、消化系病、泌尿生殖系病、神经系病、精神障碍。
http://www.moh.gov.cn/newshtml/18903.htm至于排在十位以外的其它疾病死亡,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每年造成的非正常死亡人数合计只占9.6%。
这组数据说明了一个不容质疑的一个问题,每十例死亡中,有九人就是因为重大疾病而导致的身故。
与此同时,2007年著名肿瘤学专家郝希山院士主持的“恶性肿瘤流行趋势分析及预防研究”这项课题得出的结论是:人口老龄化与恶性肿瘤发病率变化趋势变化一致,是导致恶性肿瘤发病率上升的决定性因素。从不同年龄人群肿瘤发病构成中,65岁以上的老龄人群,是肿瘤发病的高峰人群,肿瘤发病率所占比重最大,约为55.36%。
http://health.people.com.cn/GB/14740/22121/5597021.html这个数据表明了一个什么问题?
1、年龄越大,罹患重疾的概率越大,这就意味着我们有九成的人是要倒在医院的病床上身故;(倒在自己家的也算,侯耀文不就是么)
2、越晚罹患重疾,治疗费用和养老金积蓄之间的冲突也就越大;
这应验了我们常说的这样一句话,人生三大不幸莫过于以下三种情况:
走得太早:将负担留给活着的人(太没有责任心);
病的太重:无穷无尽的医疗花费无疑是一个无底洞(太不幸);
活的太久:有多少积蓄同时为我们支付养老金和临终前的疾病开销?(养老金和治病的钱打架,太痛苦)二、如何看待重大疾病保险
对此,投保重大疾病保险成为人生保障规划中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我有一句话刚琢磨出来,保险就是一盏灯,灯光越亮,以后的阴影和黑暗就越少。
但是,我们所处的这个社会,依然认为自己是金刚不朽之躯,不会得病的极端自信者大有人在,没有这些自大狂的人当中,又有多少人了解重疾保障的功能呢?
重疾保险的保障原理简单的说一种约定,客户和保险公司就一定数量的重疾种类签订合同,合同期间如果被保险人发生约定重疾种类中的一种且符合重疾定义标准的,当初投保多少就理赔多少。
需要清楚的是,一个投保十万元的重疾险,无论我们缴费了多少,哪怕只缴费一年,只要罹患重疾后被确诊,都是按照投保额十万进行理赔,而非按照已缴费保险费进行理赔。假如年缴保费是3500元,第二年首次罹患重疾,得到10万的理赔,那么这个9.65万就是所谓保障最数字化的体现。
然而,投保第二年罹患重疾的人肯定会有,但并不是所有人,我想我们大多数人命都不会这么苦吧。绝大多数的被保险人基本上还是按照自然规律,在高发年龄段排排坐的来罹患重大疾病(北京肿瘤医院的门诊肿瘤病人真的就是排排坐),但此时基本上已经完成了所有的保险缴费。缴费期后再罹患重疾,那么投保人所缴纳的保费是最大化,保险公司理赔数额是最小化,重疾保险是否还有意义呢?
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此时的重疾保险在保障上的体现就是强制储蓄功能了。
如何理解总缴费八万,理赔十万的保障?
很多人认为,如果高龄罹患重疾,所赔保险金绝大多数的资金都是自己过去积累的,感觉不划算。
事实上,保险保障是一个过程,而非一个片段。这正如某人肚饿,一个馒头没吃饱,再吃第二个,吃到第四个后饱了,但是此人却说,早知道第四个能吃饱,为何要吃前三个?
在同一个条款下人人平等,重疾险前期的保障功能,使得保险公司承担了巨大的风险机会,这是不能抹杀的。因为重疾风险是不可预知的,谁也不能断言自己何时会得病,我们不能等自己第四个馒头吃饱后来埋怨不该吃前三个馒头,我们也不可能一上来就吃第四个馒头!
关键问题还不在于此,而是保险另一个功能——强制储蓄。
这就是说,重要的是我们在疾病面前,我们是否还有一笔钱可以专款专用。
在今天,我们的资金面临很多的投资机会,股票、基金、债券、房地产等等。问题在于,我们谁能保证几十年后我们的投资一定是成功的吗?如果不能保证投资的成功,那么万一罹患重疾,我们该怎么办?
保险所谓的强制储蓄功能,就在于我们能够保证有一笔专用资金永远不会被挪作他用。
如果说我们每十个人当中有九个人是因为重疾而身故,那么即便是在老了后我们面临疾病,我们是否有一笔钱可以专款专用,这是一个需要牢记的问题。而正是因为强制储蓄的功能,无论我们在其它方面的投资是否成功,都能让我们在未来的时间里能,够保证我们至少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来补充重疾治疗的需要。
三、如何理解附加重疾险和定期重疾主险重大疾病保险不是中国人发明的,这毋庸置疑(其实什么保险都不是中国人发明的)。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风险比国外高出很多的情况下,我们国人投保重疾险的比例却实在低的可怜。
(有必要参见http://canglang.blog.hexun.com/2727060_d.html这篇文章,而且非常有必要)绝大多数人是没有风险意识,在此就不多讨论了。也有很多考虑重疾风险的人却被品种繁多的重疾险种类所困惑,这也是不争的事实。那么重疾险到底有那些种类,而这些重疾又有那些功能呢?
搞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清楚重疾的另外两个问题,一个是主险和附加险的区别,一个是自然费率和均衡费率的区别。
1、主险和附加险的区别
保险分为主险和附加险两种形式。
所谓主险是指可以单独投保的保险险种,绝大多数是返还的,所以保费较贵。
所谓附加险是不能单独投保,只能附加于主险投保的险种。附加险只有发生理赔时才有现金利益,没有理赔时就只能算消费掉了,所以附加险还有一个名词就是消费型保险。由于是消费险,所以非常便宜,一个十万保额附加重疾险在三十岁大约只需要300元,是典型的以小博大。
同样一个投保额,主险和附加险的费率在年轻时相差在十倍左右。
2、自然费率和均衡费率的区别
重疾险分为自然费率和均衡费率,所谓费率,就是某个年龄、某个性别下,投保一定额度的保险所需要缴纳一年的保费。
由于重疾险是跟人体生命特征紧密相关的一个保险,所以身体健康程度直接涉及到风险程度的大小,其规律是年龄越小,重疾风险也越小,保费越便宜;年龄越大,疾病风险程度也越大,保费也越贵。
所谓自然费率是投保重疾险后,每年缴纳的保费根据年龄递增而递增(或者说根据风险的递增而递增)。年轻和年老时保费差距可以达到十倍以上。所以很多年轻人在投保附加重疾险时,看到自己第一年缴费只需要三四百元,就以为以后永远就是这个数,其实不然,事实是他每长一岁,下一年保费就贵一点,一年一个价,上年和次年的涨幅在8-10%左右(复利计算的哦)。例如自然费率中,如果某人30岁这一年投保十万附加重疾需要缴纳277元,那么到他60岁的时候,这一年则要缴纳5800元。
自然费率的优点就是,年龄越低,风险越小,保费越低,不必在年轻时缴纳昂贵保费。
所谓均衡费率(也叫保证保费)就是保险公司把风险估算后,把各年龄段的保费平衡后,每年给出一个保费均值,从一个年龄开始投保后,以后每年的保费都是一样的。
由于各保险公司在均衡费率上都惯有保障年限,年限不同,均衡费率也就不同,不一一举例,但是原理是一样的。一个10斤的包袱不会因为我们抱着就是10斤,背着就是8斤,无论我们的姿势怎么不同,但重量都是一样的,这就是所谓抱着或背着都一样沉的道理,只是我们感觉会不同。如果我们背着真的只有8斤,那么你一定要记住,一定是这个包袱减少了内容。(有些保险公司在8月1日后执行的新重大疾病,号称费率没有增加而是减少了,说实话,那是以牺牲保险责任为代价的,也就是减少了包袱的重量)
搞清楚这些基本观念后,我们再来探讨各种重疾险的属性。1、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以重疾保障为主险,在一定期限内给于保障,一般采用均衡保费。这类重疾险最多保障期限是30年,20岁买就只能保障到50岁,30岁买就只能保障到60岁,多一天都不行。需要说明的是,这种保险虽然是主险,但是也属于消费型的,没有理赔则不能返还保费。
2、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需要同时购买其它主险,例如同时投保终身寿或者养老保险,属于消费型险种,自然费率设计比较多见。也就是三十岁这一年只需要三、四百元,缴费至60岁后每年都要超过几千,且不发生理赔时保费不能返还。身故给付现金是按照主险的保额进行理赔的。
3、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需要同时购买其它主险,多数限定在同时投保终身寿保险(被保险人活着是拿不到钱的那种保险就叫终身寿险),属于消费型险种。身故给付现金同样是按照主险保额进行理赔的。
在这里,凡是看见有“提前给付”(一定要念成jifu,不能念成geifu)字样的附加重疾,需要了解它有个极为显著的特征——附加的重疾一旦发生理赔,主险的保额要相应减去理赔数额。例如投保20万终身寿附加提前给付重疾10万,如果发生重疾理赔得到10万,终身寿则要减去已理赔的10万,由20万变为10万。如果终身寿和附加提前给付各投保10万,一旦发生重疾理赔,主险减后为零,保险合同就会终止的哦。
(至于为什叫提前给付,据说某公司的条款是只要确诊就会先支付50%的保额理赔,说实话,我至今不知道如果不提前给付的重疾保险是什么样子的。)
4、两全主险捆绑附加重疾:
多以生死两全保险为主险,捆绑附加重大疾病险。所谓两全险就是保障期限内身故保险公司要给钱,保障期限后没有身故保险公司也要给钱的那种保险。这类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都在80岁期满,附加上重疾后就成为过去最常见的有病赔病,无病返钱的那种保险。在这种保险中,附加险是不标明费率的,已经计入两全主险费率中。但可以肯定的是,附加重疾是均衡费率,而且附加的重疾险保障期等于两全险的期限,一般都在八十岁左右。
然而,组合捆绑重疾险在期满无理赔的情况下,两全险的现金返还也是五花八门的,其中有:
A、期满返还保费:无论我们多少年缴多少保费,有病按照保额或约定保额的金额进行理赔,无病期满就只退还我们所缴纳的保费,在很多人看来这是最无聊的一种。
B、期满返还保额:这类捆绑型的重疾险稍好一些,有病按照附加重疾保额或者约定保额的金额进行理赔,无病期满退还我们两全险的保额现金。(至于期满那个时候十万元是否还值十万元,那您自己考虑)
C、期满返还保额+红利:有病按照保额的金额+当期红利进行理赔,无病期满退还我们两全险的保额金额+红利。
上述各种附加重大疾病保险,除了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和两全险捆绑附加重大疾病之外,其它附加重疾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保证续保问题,这可是一个有点毛骨悚然的大问题!
由于传统意义上的附加险是当年缴费,当年给于保障,那么就会存在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假如某年我们万一罹患一个所有保险公司重疾险都不理赔的原位癌(国家新定义的恶性肿瘤,原位癌也做除外),那么当年我们是得不到一文钱理赔的。但是我们在次年就可能会遭到保险公司在附加重疾上的拒保,因为次年我们已经是非常危险的高危体了,保险公司一旦拒保,那么即使以后原位癌扩散到晚期癌症,我们都是处在非重疾保障的状态下。
这是一个绝对需要警惕的问题!
即便有些保险公司有三年保证续保的条款,那么依然存在第三年患原位癌,第四年受保还是拒保的投保风险。
四、如何投保重大疾病
上述各种重疾险孰是孰非,需要靠各位的理解。但这正是重疾险名目繁多,让消费者云里雾里折腾的原因。
既然我们国人最终身故的人里十个人中有九个人必然要死于重疾,重疾险必然成为投保时的首要考虑,那么面对如此繁杂的重疾险,我们该如何投保呢?
1、经济型的考虑:如果我们年轻且没有为,我们只有年缴5000元以下的预算,建议大家投保养老险+附加重大疾病+意外伤害,这样万一中的万一发生了不幸,有各种保障保全我们的经济,但是尤其要注意的是,一旦我们经济能力加强后,一定要取消附加重疾,单独买一个两全险捆绑重疾。
2、富裕型的考虑:如果我们缴费能力每年大于一万元,毫无疑问,至少10万元的两全险捆绑重疾保障是首要考虑的,情况允许的话可以投保20万元,剩余的全部投保其它养老险或者理财险。(不要听别人投保五十万的忽悠,那样很浪费)
3.超富裕型考虑:如果你还有多得用不完的闲置资产,那么你拿出不大于1-2%资产的现金,用来买保险,其余的你爱干嘛去干嘛,找个凉快的地方把钱烧着取暖也行。
其实本来这是十分清晰的一个思路,为何保险行业会弄得跟雾里看花一样朦胧呢?
道理很简单,上述各种各样的保险,绝大多数的保险公司只有一种可以销售,于是代理人能强调的,就只有自己代理公司的那一枝花。(钢化牌头盔,能抵御各种砖头、鸡蛋、矿泉水袭击,销售电话65431234)
于是,只能销售“主险附加重疾险”的保险公司代理人,一定会强调保障是最重要的;而只能销售“定期重疾保险”的代理人会强调保费的经济性是最重要的,那些只能销售“两全险捆绑附加重疾”的代理人则会强调专款专用是主要的。我除了没有听说车险也可以治病以外,其余的全听到了。
众说纷纭!那么到底哪一种投保方式更适合被保险人?
我自开天辟地做保险以来就有先辈教训我:买保险没有对与错,只有合适与不合适。
这句话的确不错,但至少我们要搞清楚哪一种方式更适合我们。那么我们首先需要明白这样一个事实:
根据本文开头官方的统计和专家的调研,身故中因重疾的发生率是90.4%,而且年龄在65岁以后呈现重疾罹患高峰,那么我们需要的遵循一个原则就是——
罹患重疾时,我们是否有资金可以调用这样一个原则。至于这笔资金来源何处是次要的。(有点啰嗦哈)
既然如此,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当我们60岁退休,活到70岁的时候,我们花费自己养老金积蓄已经有十年了,那么还有多少钱可以供我们支付重大疾病中需要自费的进口药和营养药呢?
图当中红线在退休前为收入线,退休后沦为积蓄线,蓝线则是开支线,退休以后收入降低,开支也会降低,但是一旦到了罹患重疾高峰,开支线就会陡然上升。此时开支线和积蓄线之间的差距越大,说明届时经济越为窘迫,而且呈现继续拉大的局势。如何减少红线和蓝线的差距,有以下几种方式:
A、干脆不治病了,等死(比较牛的一种做法)
B、干脆过一种方便面型的养老生活,依靠降低生活质量来保持蓝线和红线的差距,至少不至于加宽这种差距;(较比悲剧)
C、去偷、去抢、去杀人、去防火,像我一样一直干到老,做一把老年的印度拉兹。或者像海淀艺术学校被学生欺辱的孙老教师一样,快七十岁了还被学校返聘回去当老师,然后被学生欺辱再拍成录像在网上公布。(最牛的做法)
D、年富力强的时候加大积蓄的储蓄力度,让退休后的各种开支线始终低于积蓄线。(那么恭喜你回答正确,加十分!)当然有些保险公司的有些代理人会告诉客户说,“我把您的重疾捆绑在养老金主险上,60岁退休领取养老金,您不用再缴附加重疾了(因为很贵),这笔钱健康的时候养老,不健康的时候治病”。说的多么美妙动听,跟百灵鸟一样,但前提是,这笔钱会生蛋,否则就是瞎掰!
如果我们明白了,在一个人一生当中,收入是有限的,但开支确是伴随一生的,那么我们就可以说,活的越久,养老积蓄消耗也就越大,重疾治疗的补充来源也就越薄弱,谁说这不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如果有人说我依靠我儿子,如果您感兴趣,看看国家保障基金理事会主席项怀诚先生是怎么说的吧)
http://canglang.blog.hexun.com/6428461_d.html在这种情况下,傻瓜都知道定期重疾保险肯定是不能满足这种需要的。因为定期重疾保险的合同期限少的只有10年,比如银行保险,保险公司买的定期重疾险最大只有30年,如果我们在30岁投保,那么保障期最多只到60岁,可是我们60岁以后怎么办呢?还别说25岁投保!
但这种定期重疾险有一个非常好的有点,四十以上的投保,保费绝对便宜,保障也比较合算。
其次,主险附加重疾险,三十岁可能只需要三四百元,但是到了60岁以后呢,我们是否还能接受几千元的消费却不能返还的现实呢?更何况附加重疾保险不能保证续保本身就是一个风险。
这两种情况中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年轻时重疾风险率低,我们在为自己投保重疾保障;可年高时重疾风险高,我们却退出了重疾保障投保,是我们提前罹患脑积水了,还是什么别的问题?
再次,如果我们以终身寿附加提前给付重疾险方式投保,如果这样就能保障到80岁或者100岁,但问题是,我们能接受活着的时候没有现金利益的现实吗?毕竟更多人希望活着的时候能够看到钱。同样,不能保证续保依然还有一个投保本身的风险。别到时候我们只剩下一个终身寿的光杆司令,那也难说。
如果附加提前给付重疾有保证续保政策,那也不失为一个比较经济的重疾保险。
最后,看似两全险捆绑附加重疾虽然可以专款专用,对于收入丰厚的人士没有问题,但是一年三、四千元的保费开支也的确难倒了那些经济拮据的投保人,如果我负担不起保费怎么办?
我曾经画着上面那张图问过一个朋友,如果养老金和治病的钱发生冲突,我们会保住哪一部分的钱?
我这个朋友毫不犹豫的说,我保治病的钱!因为如果真的出现这种情况,养老生活我可以简陋一点,大不了吃咸菜萝卜,营养不营养就不考虑了,但我不能因为经济拮据,让医生停止给我打针吧。
哦,原来如此,看来我们得在结合了自己的预算后,一定要有一个长远打算。
在这里,我依然建议我们首先遵循优先考虑重大疾病,其次才考虑养老保障的顺序。
如果真的因为经济导致的预算不足,可以先考虑养老主险附加重大疾病,那么一旦经济许可,终止附加的重大疾病,再补回一个专款专用的两全保险捆绑重大疾病,那就是标准的重大疾病和养老险各有所投。我极力推崇养老和重疾分开投保,只有这样,才不会发生在养老金和重疾治疗上进行痛苦选择的局面。把重疾险始终捆绑在养老金上面,时间长了,打结了怎么办!
养老金和重疾险分开投保,各项保障专款专用。对于捆绑重疾险按照80岁如果不罹患重疾,期满给付现金+红利,那么这笔钱用来转存银行,迟早也是要用于治病的,而且在80岁消费冲动绝对迟钝的情况下,纯属自我支配用来治病就有了更大的保证。
在投保重疾险时,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面对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风险,附加豁免保费险是一定要上的,当然,这要看上哪一种豁免了。1、有些保险公司豁免只针对因为意外伤害导致失能而豁免保费,这个豁免条款很不好!
2、有些保险公司豁免只针对因为重大疾病而导致的失能而豁免保费,这个豁免条款也不好!
3、有些保险公司豁免针对因为意外和重大疾病导致的失能而豁免保费,这个豁免条款还基本不错!
4、有些保险公司豁免针对因为意外和疾病导致的失能而豁免保费,这个豁免条款那就大大的好!一定要上!
可能有些代理人要骂人了,你给重大疾病投保上豁免,如果出现重疾而失能,都已经理赔了,还豁免什么保费,你脑子积水了吗?
我实在没有办法,因为我投的附加豁免是第四种,因为疾病和意外而失能豁免保费的那种,不是你说的第一、二、三种,因为你并不知道还有非重大疾病也可以导致失能,你们公司也没有这种豁免可以卖,例如糖尿病,例如严重骨盆骨折遗有功能障碍合并尿道损伤,这些都不是重疾能赔付的,去看看《保单豁免背后不为人知的秘密》看看吧,我就不一一列举那些因疾病丧失工作能力的病种了。
《北京市职工因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或工作能力鉴定标准试行草案》
http://canglang.blog.hexun.com/9819682_d.html五、什么样的人才考虑投保重疾
这是一个没有悬念的问题,人人都需要重疾保障。军人、公务员、职工、记者,打工,自由职业者,好像是个人都必须具备这样一个准备。虽然全国死亡人数中重疾身故就占了90.4%,只有9.6%是因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每年造成的非正常死亡。但是我真不知道我自己今后属于90.4%,还是属于9.6%? 只要不被枪毙,成为社会安全死因,我就是在监狱里得病也照样要给于理赔!
监狱都是如此,有些人会说,我们单位条件好,社保报销完了后单位再报,住院医疗百分之百报销,不用买重疾!
果真如此吗?
这是很多人的误区,尤其是国家公务员和军人。
社保或者单位报销,是一个先支出再补偿的概念,这就意味着你必须先开支出去多少,才能在这个基础之上报销回来多少。我们报销的数额不会大于开支总额,最多是等于我们的开支总额。
问题是报销真的会等于开支总额吗?
举两个我在其它文章中已经举过的实例:
一个是1940年入伍的部队离休高干,肝癌治疗总开支8万多,身故后家属实际报销只有四万多,差不多只有开支的一半。
另一个是北京某区公安局的副局长,胃癌治疗也在8万多,身故后家属在单位只报销了三万多,一点点的扣政策啊,可是报销回来连开支的一半都没有。
这两个例子中,前者是我爹,后一个者是我朋友的爹。
我很清楚的记得这样一个场景:我爹患肝癌治疗期间,当医生拿着一只针剂征询我母亲的意见时说:这个药对×部长很有效,可这是德国药,您用不用?医生的话其实就意味着这种药需要自费,我们一家人明明知道再好的药都依然只是延续而非挽回父亲的生命,也依然毫不犹豫的对主治医生说:用!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因为不在公费医疗药品清单目录上的进口药和营养药是不能报销的。除非是国产药没有选择,必须要使用进口药,那也要根据病人的职务级别层层上报得到批准后才能使用。你的职级是什么?
那么重大疾病保险是什么?
那是一个契约,我们同保险公司就多少种重大疾病签订的契约,合约内容大约是:如果保障期间我们初次罹患了契约中约定的某一重大疾病,并且符合国家定义的重疾理赔标准,无论我是否治疗,无论我缴费了多少,保险公司都要给付我投保是标定的保额。(如果不是初次罹患怎么办?没有什么怎么办的,按诈保处理,拒赔不说,还要没收你的保费,法律规定的哦!)
这就是说,重大疾病的理赔是不用向保险公司出示我们住院期间花费了多少治疗费,花费了多少药费,包括药品结算清单都是不用提供保险公司的。如果在投保重大疾病的同时,还附加了住院医疗保险,那么重疾做重疾给付,住院做住院报销理赔,两者都必须要给于理赔。而理赔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时候,才会提交住院费用清单。
在重疾理赔中,保险公司需要的技术报告中只要一个确诊报告书(有的还要出院小结),以证明我们的重疾,是,还是不是!至于我们得到这笔钱,拿去补充进口药,补充营养药,甚至如果我们孤身,孩子顾不上或者不愿临床护理,我们可以请一个护理工看护,随便么使用都行。
只是问题在于,真到了那时候,你有这笔钱么?(既然啰嗦了,就再罗嗦一次吧)
我有一个投保重疾险的朋友签收保险合同时笑着对我说,真要到那时候我也不治疗了,我拿钱去旅游,然后等死。
随然是玩笑,但也未尝不可。
但是我也笑着告诉他,你别把重疾看成癌症一定要死人的,重大疾病中,并不是所有病都是一定要死的,两耳失聪也是重疾,会死人吗?器官移植成功了,会死人吗?脑中风残废了,会死人吗?完全瘫痪也是重疾,那会死人吗?估计你想死的能力都没有了吧——!(故意拖长了音)
既然很多重疾不会马上死人,那么就意味着其后的开支更加大,你还有心思或者你还有能力去玩么?
朋友听后哑然,面部的笑容只剩下肌肉的抽搐!
我相信绝大多数公务员是不会比我爹和我朋友的爹那种待遇好到哪里去,非公务员的那些企业职员就更不用说了。说实话,我实在不知道为什么那么多人对自己未来的身体状况和对自己未来的经济状况会持有百折不挠的信心。这的确让人费解呀!
如果我们经济非常宽裕,但是要记住经营是有风险的,国际知名企业也有倒闭的时候,我们又何以坚信自己一辈子的经济基础就坚如磐石呢?而且既然有钱,何以不把自己的资产转移一丁点到保障上去呢?投保险,只是我们资产转移的一个手段而已,钱永远是我们的,不是保险公司的。何况又不要我们把所有的前都拿去投保险,对吧!
经济不宽裕的就更不用说了,别说一个重疾了,就是一个普通的阑尾炎手术,都可以花掉我们好几年的积蓄,把我们打回石器时代!
年富力强的时候不为自己的未来打算,难道要等到自己投资失败了,或者老态龙钟的时候再来考虑吗?
哦,重疾保险涉及到我们每个人!每个人!!每个人!!!(后两句是绕梁的回音部分)
六、尾声
上句话的回音完了后,最后还有几声。
可能依然会有不少的朋友读到这篇文章会不服气的说,既然如此,我存银行不更好?
第一、万一年轻时发生重疾,我们失去了以小博大的保障机会
第二、那样我们会失去强制储蓄的监管,因为银行存款是可流动资金,我见过太多的人,买房买车时,没有一个不突破自己预算的。健康的时候,在我们可动用的资金里,未来疾病对资金的需要永远都不是第一位需要考虑的。
也有些人说,我买封基行不行啊?且不说封基或者开基是否最为稳妥,不反对其它形式的投资啊。我也没有让大家把所有的钱都拿来买保险?免谈!
当然还有人会说,我投资房地产!那样更好,投资渠道多样化,如果你资金条件比较丰裕,就别把所有的鸡蛋搁一个篮子里。
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投资渠道是用来彼此替换的,绝不是那种如果基金好我就不做房地产,如果房地产好,我就不做股票,如果股票好,我就把养老积蓄拿出来买股票,不带这么玩的好吧!
但有时候这个世界就是这样,挣到钱的时候总担心以后输掉,输钱的时候想法却很简单——我在哪里寻找翻本的本金呢?
还是那句话,未来需要我们治疗疾病的时候,我们还有那笔钱么?(哎呀呀,我都烦了!)
好了,看到这里我们可以和阿里巴巴一样,对着石门说,芝麻芝麻快开门吧……
如果没有开门,那么我们嘴里含得一定不是芝麻,而是绿豆!
苍狼向月
写于2007-8-27









